□本報記者霍仕明
  □本報見習記者韓宇
  今天上午,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男子砍斷10歲男孩右手案”作出一審宣判,被告人王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剝奪政治權利兩年。宣判後,王某某表示不上訴。
  去年10月22日凌晨,在沈陽市鐵西區某賓館客房內,30歲的王某某因經濟糾紛,用摺疊刀將其女友10歲兒子的右手砍掉,並扔到熱水壺中。今年5月13日,沈陽市中院對此案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
  今天宣判後,此案主審法官劉立民向《法制日報》記者解讀了此案量刑依據。
  針對此案中有較有爭議的“具有積極搶救被害人的情節”,劉立民解釋稱,王某某作案後用電話線幫助被害人止血,並帶領被害人到醫院醫治的事實,有王某某陳述和證言證實。然而,王某某作為成年人,應明知將斷手棄至裝有熱水的壺中會導致組織細胞壞死,在帶領被害人就醫時未攜帶斷手,延誤救治時間,最終導致斷手無法再植。所以,王某某雖有搶救被害人情節,但未取得實際救治效果,不足以從輕處罰。
  劉立民稱,此案起因雖屬民間矛盾範疇,但王某某因與他人矛盾而傷害無辜的第三人,不足以從輕處罰。
  另外,王某某在作案後撥打電話主動投案、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依法構成自首。案發後,王某某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並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
  劉立民表示,基於上述條件,法院最終對王某某作出判處有期徒刑11年,剝奪政治權利兩年的判決。
  本報沈陽7月10日電
  (原標題:男子砍斷孩子右手獲刑法官詳解一審量刑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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