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化療飲食輔助記者周斌
  從今往後,罪犯通過以權、花錢提前出監所的可能性將大大降低。近日,中央政法委出台關於嚴格規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切實防止司法腐敗的指導意見,指導意見“嚴”字當頭,完善機制嚴防以權、花錢“支票貼現贖身”問題發生。
  中央政法委研究室(執法監督室)主任雷東生說,指導意見是針對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中存在的問題,根據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嚴格遵循現行法律規定,通過依法從嚴把握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實體條件,完善監督制新竹房屋約的程序規定,從重追究違法違規行為的法律、紀律責任,確保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嚴格依法規範進行,以堵塞滋生司法腐敗的“漏洞”,提高司法公信力。
  “嚴格落實該意見,像健力寶原董事長張海違法減刑案、廣東省江門市原常務副市長林崇中違usb法假釋案這類嚴重的腐敗案件,能夠基本遏制。”最高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廳副廳長王光輝大膽預測。
  多位中央政法機關有關部門負責人和法學專家2月24日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一致表示,指導意見有利於規範減、假、暫辦理,遏制違法違紀現象發生;指導意見的出台,積極回應了群眾關切,體現了黨和永慶房屋國家倡導嚴格執法、公正司法的精神。
  意見重點針對“三類罪犯”
  張海因犯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之後,通過多次假立功改判、減刑,最終服刑不到6年就刑滿釋放。張海案於近期被披露後,引發社會對減、假、暫的持續、強烈關註。中政委此時出台意見,既回應了群眾關切,也給了群眾更多的期待。
  《法制日報》記者梳理意見條文註意到,意見是在現行刑法、刑事訴訟法對減、假、暫條件和程序規定的基礎上,對這項工作整體上作出嚴格規範;同時,突出強調規範職務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這“三類罪犯”的減、假、暫。
  在王光輝看來,突出強調“三類罪犯”非常有針對性,“從最高檢掌握的情況看,當前刑罰變更執行中存在的問題,突出表現在這‘三類罪犯’的減、假、暫上;在有的省份,‘三類罪犯’的減刑間隔時間相對較短、幅度相對較大,特別是假釋和暫予監外執行的比例相對過高”。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衛東也有同樣的感受。他分析說,這“三類罪犯”普遍人脈關係廣,社會資源多,相對容易與執法部門、執法人員相互串通勾結,進行權錢交易。
  “這‘三類罪犯’特別是職務犯,本來就是反腐敗的對象,如果他們被判刑後通過變通的手段提早出監所,將對反腐敗工作造成巨大衝擊。支持意見鋒芒針對‘三類罪犯’。”陳衛東說,制定出台意見,也是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深化司法改革的重要舉措。
  實際上,近年來,中央政法機關高度重視減、假、暫工作,通過推動刑法、刑訴法相關內容的修改,完善司法解釋、部門規章,大力暢通監督渠道,強化執法檢查等規範這項工作,嚴厲查處違法違紀行為。
  司法部監獄管理局巡視員李豫黔告訴《法制日報》記者,整體而言,減、假、暫工作一年比一年好。但由於我國監獄押犯處於歷史最高峰期,近5年來,全國監獄年均辦理提請減刑案50.6萬起,提請假釋案3.6萬起,批准暫予監外執行6160餘起,其中確實存在少數違法違紀現象。
  檢察機關在對減、假、暫活動進行監督過程中,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以及違反辦理案件程序等情形,及時向有關單位提出糾正意見。2008年至2013年,全國檢察機關共監督糾正刑罰變更執行不當68776人次,其中減刑不當55517人次,假釋不當8904人次,暫予監外執行不當4355人次。
  受訪的中央政法機關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在新時期,群眾對刑罰變更執行工作的期待和要求越來越高,各級政法機關一定要按照意見精神,進一步做好相關工作,規範執法司法,嚴防司法腐敗,提升司法公信力。
  不配合治療不得保外就醫
  林崇中因濫用職權罪、受賄罪被判入獄10年,但從宣判當天起,他就開始保外就醫。後經查實,看守所工作人員和醫務人員、社會醫院醫生為林崇中製作患有疾病的虛假鑒定材料。林崇中最終被依法收監執行刑罰。
  在減、假、暫中,暫予監外執行中的保外就醫尤為受到社會關註。一些人質疑保外就醫是權貴罪犯的“越獄”通道。
  此次意見明確,對“三類罪犯”適用保外就醫,必須從嚴把握嚴重疾病範圍和條件。雖然患有疾病,但不積極配合刑罰執行機關安排的治療的,或者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或者自傷自殘的,一律不得保外就醫。
  司法部監獄管理局處長李靜介紹說,當前司法實踐中,如果罪犯經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鑒定,所患疾病為保外就醫的條件和範圍,已服刑滿1/3以上刑期,評估又沒有社會危險性的,經申請可批准保外就醫。
  “確實存在這樣的情況,罪犯為了達到保外就醫的目的,消極治療,不服藥,甚至自傷自殘。”李靜說,以往審批保外就醫時也會綜合考慮這些因素,這次意見作出明確規定,便於今後操作執行。
  王光輝指出,從嚴把握嚴重疾病範圍和條件,即“三類罪犯”患有疾病的,經診斷病情不嚴重的,不得保外就醫。
  “三類罪犯”執行刑期延長
  除了保外就醫比例相對較高之外,“三類罪犯”減刑普遍較快也是客觀事實。針對這一問題,意見適當延長了“三類罪犯”減刑的起始時間、間隔時間和幅度。
  如意見規定,“三類罪犯”被判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執行2年以上方可減刑,一次減刑不超過1年有期徒刑,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1年以上。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執行2年以上方可減刑,一次減刑不超過1年有期徒刑,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1年6個月以上。
  而當前罪犯減刑統一為: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執行1年6個月以上方可減刑,一次減刑一般不超過1年,有立功重大立功表現的一般不超過2年。
  專家們向《法制日報》記者算了一筆賬:以前“三類罪犯”到點就減刑,判處有期徒刑的至少服刑1/2刑期、判處無期徒刑的至少服刑13年、判處死緩的至少服刑17年;按照意見計算,刑期分別增長至2/3、17年和22年。以死緩犯為例,最低刑期增加了5年。
  在從嚴把握減、假、暫的實體條件中,讓長期研究犯罪學的北京師範大學教授吳宗憲拍手稱快的是:關註了罪犯是否主動退贓等問題。
  意見規定,對“三類罪犯”“確有悔改表現”的認定,不僅應當看所有罪犯減刑都必須具備的條件,如是否悔罪認罪、遵守法律監規、接受教育勞動等,還要看其是否“通過主動退贓、積極協助追繳境外贓款贓物、主動賠償損失等方式,積極消除犯罪行為所產生的社會影響”。
  “這‘三類罪犯’都涉及經濟問題,而且往往在案發前轉移了非法所得;把主動退贓、協助追贓納入悔改表現,加大了懲治力度,提升了打擊的社會效果。”吳宗憲說。
  與此同時,意見明確,“三類犯罪”要通過技術革新或發明創造認定“立功表現”或“重大立功表現”,技術革新或發明創造必須為其獨立完成,且經省級以上主管部門確認。
  “這將有效杜絕一些罪犯實際未參與,借助項目與其他罪犯一起對技術革新或發明創造‘冠名’的行為。”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副庭長滕偉表示。
  原縣處以上減假開庭審理
  今年1月17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首次在其官方網站上對733名罪犯的減刑案進行公示。社會輿論普遍對這一公開減刑信息的做法表示贊賞,同時也有人對其中個別官員的減刑提出質疑。
  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針對當前減、假、暫透明度不高這一問題,意見明確了公示、上網公開、開庭審理三項原則。
  即:對擬提請減刑、假釋的,一律提前公示;減刑、假釋裁定書及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一律上網公開;“三類罪犯”中,原縣處級以上職務犯,組織(領導、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犯,原判死緩、無期徒刑的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罪犯的減刑、假釋案,一律開庭審理。
  滕偉介紹說,近年來,法院系統一直在積極探索罪犯減刑、假釋案公開審理工作,最高法於2010年出台的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意見明確,原縣處級以上職務犯的減刑、假釋案一律開庭審理;2012年出台的新減刑、假釋司法解釋要求,“在社會上有重大影響或社會關註度高的”等6類減刑、假釋案應當開庭審理。
  “在開庭審理時,我們主動邀請檢察機關監督,有條件的地方,還組織其他罪犯旁聽,用公開促公正。”滕偉說,去年年底,最高法對全國6個高院、11個中院開展檢查,沒有發現一起原縣處級以上職務犯減刑、假釋案未開庭審理的情況。
  值得註意的是,為健全檢察機關對減、假、暫的同步監督機制,意見規定,事前征求意見——提請減、假、暫前,作出暫予監外執行決定前,應當征求檢察機關意見;事中出庭——檢察機關應當派員出庭併發表檢察建議;事後回應——對檢察機關提出的不同意見未予採納的,應當予以回覆或者在裁定書、決定書中說明理由。
  吳宗憲認為強化檢察監督非常關鍵,他解釋說:“對於普通群眾而言,平時很難接觸到監所工作,導致監督的效能有限;而檢察機關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派員常駐監所,只有充分發揮其職能作用才能將監督落到實處。”
  “以前,我們就減、假、暫提出檢察建議,大多數情況下,監所和法院會接受、糾正,但也有不糾正、不搭理的情況出現;甚至還出現過罪犯已經監外執行,而檢察機關毫不知情的個案。”最高檢監所檢察廳副處長陳夢琪坦言,意見的剛性要求,讓檢察機關的監督更加有力。
  為提升上級政法機關的監督指導,意見還明確,對原廳局級以上職務犯減、假、暫的,向中央政法相關單位逐案報請備案審查;對原縣處級職務犯減、假、暫的,向省級政法相關單位逐案報請備案審查。
  違法違紀一律清除出隊伍
  刑罰變更執行是政法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對於政法幹警濫用刑罰變更執行權的行為,意見採取絕不允許的態度。
  意見規定,減、假、暫實行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誰承辦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誰簽字誰負責”。執法司法人員捏造事實、偽造材料、收受財物或者接受吃請的,一律清除出執法司法隊伍;徇私舞弊、權錢交易、失職瀆職構成犯罪的,一律依法從重追究刑事責任,且原則上不適用緩刑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辦案質量終身責任制將是懸在每個政法幹警頭頂上的一把利劍,一次違法辦事,一輩子都逃不掉。”吳宗憲感嘆道,這樣的力度前所未有。
  陳夢琪向《法制日報》記者透露,以往對政法幹警在減、假、暫中的違法違紀行為,給予警告、記過、開除等處分;涉及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但免予刑事處罰或緩刑的比例相對較高。
  “一律清除和不適用緩刑或免予刑事處罰,力度明顯大了許多,體現了對司法腐敗零容忍的態度,為執法司法人員架起了一條‘高壓線’。”陳夢琪說,這必將起到防止司法腐敗、確保司法公正的效果。
  考慮到違法違規辦理減、假、暫過程中,往往還有非執法司法單位和個人為罪犯出具虛假病情診斷等證明材料、搞權錢交易,一些單位和個人施壓、干預的情況,意見對此也作出相應規定,如通過向其主管部門建議依法依紀追究責任等。
  貫徹意見多部新規將出台
  陳衛東指出,中政委出台的指導意見本身不是立法,也不是法律法規或司法解釋,而是政策性文件;中央政法機關應當按照指導意見精神,及時修改完善司法解釋和規章制度,確保執法司法統一。
  《法制日報》記者從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瞭解到,各中央政法機關將於近期通過召開電視電話會議、下發意見學習、開設培訓班等形式,貫徹落實意見精神。
  司法部打算進一步加強執法制度建設。目前,司法部正與相關部門一起推進《暫予監外執行規定》、《保外就醫嚴重疾病範圍》等法律文件的出台,屆時,保外就醫將落實意見從嚴精神,適當提高保外就醫疾病的門檻。
  “我們還要進一步深化獄務公開,實行‘陽光執法’,不斷豐富獄務公開的方式方法,擴寬公開的渠道,以公開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潔。”李豫黔說。
  滕偉表示,最高法將儘快出台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程序規定;並對相關違法違紀辦理減、假、暫的典型案例予以公示,教育和警示廣大法院幹警。
  根據意見規定,最高檢已起草了《關於建立職務犯罪罪犯減刑、假釋及暫予監外執行案件備案制度的通知》,制定了對原副廳級以上職務犯減、假、暫備案登記表,原處級職務犯減、假、暫名單一覽表等,核准後下發。
  據瞭解,今年,各中央政法機關都將開展針對減、假、暫的專項檢查,在全國範圍內對減、假、暫進行一次全面清理,以零容忍態度,依法糾正存在的問題,查處一批違法違紀的腐敗案件,將非法出監所的罪犯重新收監執行。
  受訪的中央政法機關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將以意見出台為契機,進一步規範減、假、暫活動,確保執法司法公正廉潔,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本報北京2月24日訊
  (原標題:“嚴”字當頭 力遏罪犯以權花錢“贖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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